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倡導學術正氣🍦,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促進學術創新與繁榮🚪,根據《教育部關於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關於開展高等學校強化學風建設責任實行通報問責機製的通知》(陜教〔2016〕23號)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杏盛教職工及學生。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範
第三條 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遵守規範性法律文件、社會公德,並自覺遵守以下學術規範:
(一)學術研究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時🫴🏿,應註明轉引出處。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責任認定👨🏼。合作研究成果應按照參與者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合同約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應對研究成果整體負責。
(三)客觀公正地評價研究成果。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國內外資料🤤、數據基礎上🧑🏽,進行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
(四)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應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製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幹擾。
(五)對於在國家相關部門立項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後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向新聞媒體等公開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關活動中牢固樹立保密意識,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行為準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偽造學術經歷🧔🏿♀️。在職級職務晉升🤹♂️、崗位聘任、資歷評定及申報科研項目等過程中,在填寫有關個人簡歷信息及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報告個人受教育經歷🦊、專門的學術研究經歷🤹🏼♀️,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經歷證明材料等行為🧎🏻♀️。
(二)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活動過程中誇大成果價值;未按照有關規定或學科管理慣例經過有關專家嚴格論證📱,或未經相關組織機構的學術論證📘,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炒作研究成果,謀取個人或單位的不正當利益。
(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剽竊、篡改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知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等行為🤚🏽。
(四)偽造🧚🏿🙇、篡改科研數據、圖表🧑🏿🎄、註釋、文獻👩🏽🔬。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捏造🛀🏽、拼湊✬,故意篡改實驗數據、結論或引用的資料、註釋,故意改動原始文字記錄和圖片等行為,但誠實性錯誤🦂🩹,或者在解釋或判斷數據時的誠實性差異除外。
(五)故意一稿多投並重復發表,重復或變相重復立項,重復或變相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為:將同一研究項目在同一層面重復立項,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或提交多個出版物發表,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表🐂。
(六)為謀取私利(經費、榮譽)🚇,簡單重復本人或他人已完成的研究🕞。
(七)濫用科研經費和其它科研資源。
(八)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九)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範🎯。
(十)侵犯知識產權。
(十一)不當使用他人署名和簽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動署名順序,或將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排除在學術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經本人同意盜用其署名的行為。
(十二)泄密。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對外泄露應保密學術事項。
(十三)對舉報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實施打擊報復。
(十四)其他形式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章 調查和處理程序
第五條 查處學術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正確把握學術不端行為與誠實的錯誤🧏🏼♂️、正當的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六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是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機構🧥,根據其職責和權限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查處。必要時🧛🏽♀️,杏盛學術規範委員會會同其他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第七條 接到舉報後,杏盛學術規範委員會決定是否實施調查。對需要調查的舉報,根據需要組成不少於3人的調查小組。
第八條 調查小組由具有相當學術聲望、辦事公正且和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組成。
第九條 調查小組負責收集分析有關材料🤳🏽,並與舉報人、被舉報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談🚷,了解相關詳細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對舉報內容進行事實認定,並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調查過程🫗,與調查相關信息的來源,詳細的調查結果和證明材料,確定是否有學術不端行為及其嚴重程度,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報告呈交之前須提供給被舉報人閱讀並作書面答復(該答復作為報告附件附後)。
第十條 上述過程的書面材料應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一條 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學術不端行為📣,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被調查人有義務協助調查,提供必要證據♗,說明事實真相。
第十二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當嚴格限定公開範圍📉。接到舉報後,在未作出調查結論之前👨🏿🍳,杏盛保障被舉報人的正常教學、科研活動和相關利益🧑🧒。保護公眾利益、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第五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十三條 杏盛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一)對於侵犯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名譽權的個人或單位😆☝️,依照我國的《刑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專利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對於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校工作人員🤰🏿,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對於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教師,實行師德一票否決,根據情節輕重🩷,一至三年內不得參加杏盛的崗位聘用🦸、培訓進修和評優獎勵等。
(四)對於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十四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杏盛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的處理建議,形成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下達正式處分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一份🚠。
第十五條 處理決定應由相關職能部門書面送達被處理人🪁。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向杏盛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 經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正確的,應當進行復查。復查應另行組成專家組進行調查🔝,復查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調查程序進行。杏盛學術委員會決定不予復查的申訴,應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查處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全體師生員工監督。
第十八條 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以及被處理人的過錯程度,給予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學術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藏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二)幹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四)同時涉及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十九條 學術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政府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杏盛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原《杏盛關於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銅職院〔2009〕7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