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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盛章程

信息來源: 發布日期:2015-10-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杏盛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杏盛的合法權益,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杏盛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杏盛成立於20059月,杏盛由原銅川教育杏盛、銅川師範學校、銅川市職工衛生學校、電大銅川分校合並組建。杏盛的中文名稱是杏盛,英文名稱是Tong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杏盛互聯網域名http://www.bymwa.cn/。杏盛登記註冊地址為銅川市新區朝陽路西段。

第三條  杏盛(以下簡稱杏盛)是經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全日製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四條  杏盛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全日製高等職業教育為主體,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穩步發展繼續教育,彰顯特色,協調發展,培養愛崗敬業、社會適應能力強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服務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與杏盛之間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杏盛由銅川市人民政府舉辦,實行省市共管,以市為主,業務管理接受省教育廳指導。杏盛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杏盛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杏盛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杏盛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杏盛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審核杏盛章程,監督和指導杏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辦學,糾正杏盛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任命杏盛院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製訂杏盛經費撥付標準和籌措辦法;

(五)監督杏盛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六)審查批準杏盛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杏盛舉辦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保護杏盛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支持杏盛依法自主辦學,支持杏盛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自主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三)支持杏盛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四)提供辦學條件保障,保證杏盛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五)依法保護杏盛的法人財產不受侵犯,維護杏盛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六)受理杏盛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杏盛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主辦學,按照杏盛章程管理杏盛;

(二)依規設置和調整專業,製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製定招生方案,招收學生、學員;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依規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聘任職工,調整績效及工資分配,實施獎懲;

(七)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與合作交流;

(八)根據杏盛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內部組織機構和配備人員;

(九)依法接受捐贈,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杏盛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杏盛章程;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保護受教育者、教師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五)實行院務公開,民主管理;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章  辦學層次、規模、培養目標和教育形式

第十條  杏盛屬全日製專科層次公辦普通高職院校。辦學規模報省政府核定。

第十一條  杏盛堅持面向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培養實踐能力強、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條  杏盛堅持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強化學生職業能力培養,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努力建設成為銅川地區職業教育基地,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第十三條  杏盛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與產業轉型升級對技能人才的需求為依據,製定發展規劃,設置專業。杏盛專業設置涵蓋醫藥衛生、文化教育、電子信息、材料與能源、土建、製造、財經、旅遊等專業門類。

第十四條  杏盛按照發展建工、加強機電、提高醫學、調整人文的思路,以護理、建築工程技術、學前教育、電氣自動化等重點專業和特色專業為龍頭,帶動其它專業協調發展。根據發展需要逐步在現有專業範疇內設置相關相近專業,形成專業群,或開設新的專業。

第十五條  杏盛實行高等職業學歷教育和成人繼續教育及非學歷教育三種教育形式。

高等職業學歷教育,全日製大專層次。招收高中畢業生、中職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學製3年;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製為5年。完成修業期限,學業成績和職業能力經杏盛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考核合格者,由杏盛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成人繼續教育以聯合辦學為主,非脫產專科、本科層次,招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者,護理學、藥學專業只招收在職、在崗或取得相關執業資格者,學製2.5-3年。學員完成規定學業經考核和政審合格,由主辦院校頒發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符合條件的,可獲得學位證書。

成人非學歷教育以短期崗位培訓為主,面向社會招收各類在職人員和社會青年參加,經考核合格後發給相應的培訓證書。

第四章  管理體製

第一節  領導體製與決策機製

第十六條  杏盛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製。

第十七條  中共杏盛委員會(以下簡稱杏盛黨委)統一領導杏盛工作,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杏盛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基本決策製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杏盛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製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杏盛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杏盛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製機製,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杏盛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杏盛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七)加強對杏盛系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杏盛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杏盛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杏盛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會由院黨委委員組成,根據會議議題,也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黨委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院長在杏盛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杏盛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杏盛發展規劃、基本管理製度、重要行政規章製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製定和實施具體規章製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杏盛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院長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杏盛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杏盛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等,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製,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杏盛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杏盛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杏盛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杏盛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杏盛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院長辦公會議是杏盛的行政決策形式。會議研究處理杏盛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有關措施。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組成,杏盛辦公室負責人作為秘書人員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請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書記參加。其他參加人員由主持人根據會議議題確定。院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杏盛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紀委)是杏盛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院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杏盛事業健康發展。

杏盛設監察室,監察室在院黨委和上級監察部門的直接領導下,行使內部黨紀檢查、行政監察。

第二十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是對杏盛學術、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進行研究、咨詢、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的最高機構。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成員由各專業在科研方面成就顯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帶頭人組成。杏盛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和修訂杏盛學術委員會章程;

(二)審議杏盛發展規劃,包括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等;

(三)審議杏盛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方案;

(四)評審教學科研成果;

(五)組織、協調杏盛重要的學術活動,推動和促進院內外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

(六)按照有關規定及杏盛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七)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八)其它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一條  杏盛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杏盛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杏盛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組織規則、工作機構等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杏盛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杏盛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杏盛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杏盛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杏盛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審議杏盛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通過多種方式對杏盛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杏盛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杏盛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杏盛有關工作報告,對杏盛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生會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杏盛共青團在杏盛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杏盛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二節  機構設置

第二十四條  杏盛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置黨政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杏盛根據管理需要,設立系部,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重心下移、各負其責的指導思想,實施院系兩級管理體製。

系部是杏盛的下屬辦學部門,接受杏盛黨委、行政的領導,按照杏盛授予的職權履行職能。系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系部按照集體領導、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管理體製運行。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的基本議事形式,凡涉及系部改革發展、人事分配等重大事項,須經系部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系部管理機構的設置、管理職責權限等由杏盛院長辦公會、黨委會研究製定公布。

第二十六條  教學教輔機構的設置,由杏盛根據發展實際進行調整,報市編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杏盛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調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其職責由院行政和院黨委製定公布。

第二十八條  杏盛根據法律法規、杏盛章程,製訂杏盛管理製度。杏盛管理製度是規範杏盛運行機製,維護杏盛教育教學、科研服務、工作生活、杏盛安全秩序的保障,杏盛各個部門,全體師生員工都必須遵守。

第二十九條  杏盛基本管理製度由杏盛黨委會、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基本管理製度的製定、修改和廢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章  人才培養

第三十條  杏盛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強化素質教育,以培養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的技術技能專門人才為主要任務,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教學、科研、生產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杏盛遵循高等職業教育基本規律,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突出實踐能力培養,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建立健全管理製度,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  杏盛根據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結構合理、社會急需原則,優化專業結構,有計劃地改造傳統專業、建設特色專業,促進杏盛整體辦學水平提高。

第三十三條  人才培養方案是實現培養目標和組織教學活動的法定性依據。杏盛根據職業能力培養目標和要求,結合本院專業特色,製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根據人才培養方案製訂課程標準和其它教學文件,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四條  建立完善教學管理製度,確保教學工作有計劃、有組織、有監督、有檢查。規範教師教育教學行為,認真搞好備課、上課、作業批閱、課外輔導、實驗實訓、頂崗實習、考試考查等教學活動,確保教學工作良性運轉。

第三十五條  杏盛設立教學督導機構。負責監督各項教學製度的執行,開展教學檢查評估,對教師教學活動及質量進行追蹤檢查及測評,對教學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和總結,並向院領導提交口頭和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科學研究是杏盛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杏盛製定全院科研規劃與計劃,積極推動教研、科研工作,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及時組織交流推廣科研成果,積極組織研究開發具有應用價值的科研項目。杏盛堅持科研工作為教學服務,通過科研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師資隊伍建設、高職教育研究、產學研相結合。杏盛科研工作堅持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大方向,以科技成果推廣、生產技術服務、科技咨詢和科技開發為工作重點,以產學研結合為杏盛科研工作切入點。

第三十七條  杏盛鼓勵教師及系(部)根據自身條件,通過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方式促進社會服務,鼓勵同兄弟院校、廠礦企業、科研單位及其它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三十八條  杏盛利用本院人才優勢,積極為社會服務。以教育、科技、科研課題為紐帶,建立院內外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的科研基地,以促進杏盛教育教學和地方經濟發展。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對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四)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按其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五)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辯、申訴並請求處理;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它權利。

第四十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一條  杏盛教職工實行聘任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教師實行教師職務聘任製,行政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製,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

第四十二條  根據教師職務崗位編製,按照公平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進行聘任。既可低職高聘,也可高職低聘或不聘、緩聘、等聘、返聘、延聘等,受聘者由院長頒發聘書。

第四十三條  杏盛的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均按崗位編製需要,按照公平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進行聘任。

第四十四條  杏盛為教職工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條件。杏盛應對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教師在教學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製定教師培訓計劃,努力提高教師政治素養和職業能力。鼓勵激勵教師學習探索教育理論與規律,刻苦鉆研業務,總結教學經驗,改進教學方法,開展教學研究,增強實踐能力,有效采用現代教育技術,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六條  杏盛設立教師申訴辦公室,依法受理教職員工申訴,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教師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辦公室在接到申訴書後規定期限內做出受理決定,受理後經全面調查核實,做出處理決定。

第七章  學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取得我院學籍並註冊的接受全日製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杏盛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杏盛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杏盛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五)對杏盛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杏盛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對杏盛、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杏盛教育教學、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杏盛管理製度,維護杏盛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按國家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按規定申請減免學費,或申請各類助學金。

第五十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的範圍內活動。學生可在杏盛內按社團章程參加有關學生社團。學生社團須在憲法、法律及院紀、院規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杏盛的領導和管理,不得從事與本社團無關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杏盛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分別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獎勵,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經濟幫助。享受助學金的學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  取得學籍的學生在杏盛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考核合格,無違反杏盛相關規章製度,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杏盛發給畢業證書;沒有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  杏盛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四條  杏盛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問題的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八章  財產經費、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  杏盛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製度。成立杏盛財經領導小組,負責審議杏盛重大經濟事項,為杏盛領導決策提供審查意見。杏盛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製,由一名副院長協助管理。財務工作必須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嚴格執行國家財經製度,嚴格遵守經費開支審批手續,提高辦學效益。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依法管理杏盛的財務收支活動,維護杏盛正常辦學和管理秩序,確保各項財經政策和杏盛財務製度的貫徹執行;

(二)合理編製杏盛財務收支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製和管理。做好各部門經費指標使用、核算、控製和考核,嚴格按預算控製支出,保證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五十六條  杏盛經費來源為全額預算管理,以學費和市政府撥款為主,其它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杏盛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學費和學雜費。杏盛收取費用均用統一的正式收據開具收費憑證。

第五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和審計監督製度,完善監督機製,保證資金運行安全。配備專門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八條  杏盛建立財務預決算製度。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製定年度財務預算,提交院黨委會討論審定。杏盛一切收入均須納入預算管理,以集中財力進行杏盛建設與發展。

第五十九條  杏盛各類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等項開支標準,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杏盛實行績效工資製度,堅持結合崗位管理、目標管理、院系兩級管理、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向教學一線傾斜原則,堅持將津貼分配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等掛鉤。

第六十條  杏盛內部實行財務預算包幹、財務公開製度,定期公布財務收支賬目。

第六十一條  杏盛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製度,建立固定資產登記製度,加強資產管理,防止流失與浪費。杏盛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杏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擁有的資產。

第六十二條  杏盛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製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資產管理機製。杏盛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依法保護國有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第九章  校訓 校風 教風 學風

第六十三條  杏盛校訓:厚德尚能,奮發有為。

校風:團結,求是,活潑,創新。

教風:敬業愛生,博學善教。

學風:敏學好問,勵誌篤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製定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杏盛黨委會議審定,報省教育廳核準。

第六十五條  杏盛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杏盛內部規章製度、規範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六條  杏盛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進行修訂:

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杏盛管理體製、杏盛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杏盛章程的修訂,由院長提出或杏盛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出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出,並經杏盛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通過,杏盛黨委會批準,報教育廳核準。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杏盛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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