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管理,確保規範(標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簡稱“國家語委”〕)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簡稱“語信司”)是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主管部門,負責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範(標準)的研製計劃
第三條 編製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研製計劃,應以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為指導,以社會發展需要和語言文字規範標準體系等為依據。
第四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製定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中長期計劃。根據規劃,語信司每年8月在征求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簡稱“審委會”)和有關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下年度規範(標準)研製計劃,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批準;其中的國家標準須於每年9月底前將研製計劃項目草案和項目任務書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
第五條 規範(標準)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必要可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是:
1、確屬急需製定的項目,可以增補;
2、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劃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3、確屬不宜製定的項目,可以按規定的報批程序撤銷。
第六條 規範(標準)研製計劃項目的調整,須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審批。屬於國家標準的,還須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批準。未獲批準者,應照原計劃進行研製。
第三章 規範(標準)的研製
第七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科研辦”)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負責組織項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規範(標準)研製組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八條 研製組應對所研製規範(標準)的質量負責。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參照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完成規範(標準)征求意見稿、研製報告(國家標準GB稱為“編製說明”)及有關附件,並通過研討會、信函等方式向專家和社會相關應用部門、行業廣泛征求意見。研製組的征求意見計劃應事先報科研辦同意。
第九條 研製組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並妥善處理後,形成規範(標準)鑒定稿、研製報告、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1)及有關附件,科研辦審閱並決定能否進行項目科研鑒定。必要時科研辦可要求重新征求意見。
第十條 規範(標準)研製項目的科研鑒定,通常采用會議鑒定的形式。專家鑒定會由研製組負責組織進行,鑒定專家名單需報科研辦審批。
第十一條 規範(標準)經專家鑒定會鑒定通過並作適當修改後,形成規範(標準)送審稿,提交審委會審定。
第四章 規範(標準)送審稿的審定
第十二條 研製組應向審委會提交下列送審材料(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本各一式兩份):規範(標準)送審稿、研製報告、意見匯總處理表、鑒定會鑒定意見及鑒定專家簽名表、審委會審定意見(國家標準稱為“審查會議紀要”)代擬稿等。審定辦對送審材料初審後報審委會領導。經審委會領導同意後方可提交審委會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審委會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章程》對規範(標準)送審稿進行審定。
第十四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工作通常采取會議形式審定。規範(標準)涉及的專業較少、分歧較小、內容比較單純的也可以采取函審形式。
第十五條 采取會議形式審定時,審定辦應於會前15天內將會議通知、規範(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等送各審定委員。
采取函審形式時,審定辦寄送的函審材料同會議審定方式,發函時,應隨附函審單一份(見附件2)。
第十六條 審委會委員參加審定會的審定,如有特殊需要,審委會可聘請若幹名相關領域的專家作為臨時委員參加審定會。審委會討論形成審定意見和表決時,研製組人員應回避。審定會到會委員應不少於3/4,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時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委員人數的3/4同意方為有效。投票情況應書面記錄在案,作為審定意見說明的附件。
函審時,函審時間為一個月。審定辦對函審意見進行匯總、整理,並填寫函審結論表(見附件3),報審委會領導閱批。回函不少於函審專家的3/4,且贊成者占回函總數的3/4方為通過。回函不足2/3者,應重新組織函審。
第十七條 規範(標準)送審稿審定通過後,研製組根據審定意見形成規範(標準)“齊、清、定”的報批稿(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本),提交語信司。
第十八條 規範(標準)送審稿經審委會會議審定或函審通過後仍需修改的,退回研製組修改完善。經審委會會議審定或函審未通過的,應退回研製組繼續研製;或另組研製組重新研製。
第五章 規範(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十九條 語言文字規範(GF),由國家語委審批、編號、發布。語信司負責向國家語委主任報批,上報材料主要有:規範報批請示、規範報批稿、審委會審定意見、審委會簽名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令(代擬,見附件4)等。
國家語委組織製定或參與製定的國家標準,先報國家語委主任閱準,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審批。上報語委主任的材料主要有:報批請示、國家標準報批稿、審委會審定意見及審委會簽名表。報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的材料主要有: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國家標準報批稿、國家標準申報單、編製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送審稿及函審單、國家標準報批材料清單。如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的,應附該標準文本和譯文。
國家語委參與製定的有關語言文字的國際標準(ISO),應先報國家語委主任閱準,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最後由國際標準化組織審批。
第二十條 語言文字規範的發布,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試行”或“實施”兩種方式。社會影響較大的規範可以語信司或國家語委的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需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應由語信司在規範報批請示中提出建議,報國家語委主任批準。一年中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次數一般不超過兩次,應盡量集中多項規範一次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語委主任簽署批準的時間,即為語言文字規範發布時間,實施時間最少要晚於發布時間3個月。
第二十二條 語言文字規範經國家語委主任簽署批準後,應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見附件5)。屬於國家標準的,則以國家語委與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委的名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發布。
第二十三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出版事宜,由語信司安排,研製組協助語信司進行校對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語言文字規範發布後一個月內,應將已發布的規範及研製報告連同發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閱知。發布後的正式文本,應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一式五份。
第六章 規範(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五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實施後,應當根據科技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維護性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由審委會負責。復審形式、程序與規範(標準)送審稿的審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條 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規範(標準)繼續有效,不改順序號和年號。重版時在其封面編號下標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規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規範(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規範(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程序報批後予以廢止。
第二十七條 復審結束後審委會應寫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提交語信司。語信司負責報國家語委主任閱批。屬於國家標準的,須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復審報告經國家語委主任批準後,應在相應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規範(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 語言文字應用的各領域及相關人員應依法自覺遵循語言文字規範(標準)。
第三十條 國家語委負責對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語言文字應用中是否符合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審查認證工作,由語信司委托有關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未經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主管部門審查認證的信息技術產品及其他另有規定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國家語委有關部門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以國家語委名義參加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認證活動。
第八章 規範(標準)的建檔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凡由語信司組織製定或修訂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本等均屬建檔範圍。歸檔的材料應能反映規範(標準)的形成過程。主要歸檔內容有規範(標準)立項、研製、審定、審批、復審(包括信函、簽名、會議現場記錄、領導批示等)、發布、出版、社會反響等各種書面、電子、圖片材料。歸檔材料的種類、份數應齊全完整。
第三十三條 建檔工作由語信司標準處責成專人負責。隨時收集整理需歸檔的文件,請主管領導閱簽後歸卷。
第三十四條 建檔以規範(標準)為單位,每項一卷,按時間順序排列、編號,立卷登記。每項規範(標準)卷一式兩份:原件卷和復製件卷。一些不必歸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價值的材料,可歸入復製件卷。規範(標準)檔案應按名稱建立索引,以便查詢。
第三十五條 規範(標準)檔案應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辦公廳檔案室保管,供外單位查閱;復製件卷存語信司,由語信司建檔人員負責保管,供內部查閱。
第三十六條 語信司保存的規範(標準)檔案調出時應進行登記,歸還時註銷,並將文件放入原來的卷宗中。調閱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調閱人對調出的案卷,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遺失、汙損和塗改,更不得拆散原卷或抽取文件。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語信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國家語委主任批準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